新疆市場監管局公布餐飲、住宿、停車等旅游服務價格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伊州區某旅游景區價格欺詐案
2023年7月11日,哈密市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伊州區旅游景區開展價格監督檢查中發現,某旅游景區存在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銷售旅游景區門票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2023年8月9日,伊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並處以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阿勒泰地區布爾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布爾津縣某大酒店價格欺詐案
2023年7月13日,布爾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經調查查明,布爾津縣某大酒店在消費者與其已約定好住宿價格並已支付訂金情況下,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提高住宿價格,並退回消費者訂金,存在不履行價格承諾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鑒於當事人首次違法並無違法所得等情況,2023年8月1日,布爾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吐魯番市高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昌區某商務酒店未明碼標價提供住宿服務案
2023年6月29日,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價格監督檢查中發現,高昌區青年路的某商務酒店在經營過程中,提供住宿服務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的規定。2023年8月1日,高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鄯善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鄯善縣某餐廳未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案
2023年5月4日,鄯善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經調查查明,鄯善縣某餐廳銷售的烤肉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的規定。2023年6月1日,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餐廳存在的價格違法行為作出予以警告並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伊犁州昭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昭蘇縣某飯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2023年6月14日,昭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反映,經調查查明,昭蘇縣某飯庄銷售的干煸雞、白菜粉條肉、爆炒葫蘆瓜、酸辣土豆絲等菜品公示牌價格與實際結算價格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之規定。2023年7月10日,昭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7元,並處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巴州和靜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和靜縣某餐飲服務店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5月16日,和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價格監督檢查中發現,和靜縣某餐飲服務店在經營過程中未在醒目位置或顯著方式公示調整餐品價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之規定。2023年6月7日,和靜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962.3元並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巴州庫爾勒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庫爾勒市某蔬菜店價格欺詐案
2023年4月18日,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價格監督檢查中發現,庫爾勒市某蔬菜店在經營過程中對部分蔬菜未按標價簽的價格進行實際結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條第三款“本規定所稱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第十九條第二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之規定,構成了價格欺詐行為。2023年7月24日,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昌吉州阜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阜康市某串串香店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費用案
2023年5月26日,阜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經調查查明,阜康市博峰街街道文博路西側瑤池明珠商業某串串香店收銀結算時存在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2023年7月26日,阜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27.6元並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未明碼標價收取停車費案
2023年4月4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價格監督檢查中發現,烏魯木齊市經開區喀什西路650號的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提供停車服務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其停車場內公示停車收費標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的規定。2023年5月16日,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並處以1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巴州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庫爾勒市某蔬菜店價格欺詐案
2023年4月18日,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經調查查明,庫爾勒市家園小區附近的某蔬菜店銷售的商品標簽價格和實際售賣的價格不符。未按照標簽價格,而是以收銀系統價格為准,並且收銀系統價格普遍高於標簽價格。該店為吸引顧客消費,在明知結算價格高於標簽價格的情況下,對商品價格標簽長時間不更新,宣傳“天天低價”,涉及的商品品種較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僥幸心理,誤導消費者進行購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條第三款“本規定所稱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第十九條第二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之規定,構成了價格欺詐行為。2023年7月24日,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並處以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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