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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2007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3年10月03日10:19 | 來源: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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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3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委領導、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自治區建立區域、兵地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實行兵地統一安全生產政策、標准。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主要技術負責人對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技術決策和指揮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本行業、本部門發展規劃,並與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按照業務相近原則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並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和整改事故隱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涉及安全生產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條 安全生產實行標准化管理,沒有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的,自治區、州(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地方標准。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地方標准的立項計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起草、實施和監督執行,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立項、技術審查、批准、編號並發布。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范事故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勞動者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定期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証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組織開展救援,做好善后處理,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八)向本單位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証。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保証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安全生產資金用於安全生產的技術項目、設施和設備,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應急救援器材、物資的儲備,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當年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向本單位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備兩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聘用具有國家規定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者具備相應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能力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

國有企業和規模以上工業、交通、建設企業推行安全總監制度。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總監,安全總監負責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已經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可以不設置安全總監。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對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放射性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重要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八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新建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和產生或者存在涉爆粉塵、放射性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專門規劃的區域內實施,工業園區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監控和治理,並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標准和國家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或者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應當與居民區(樓)、學校、醫院、文化娛樂場所、集貿市場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對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並落實下列措施:

(一)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制定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三)定期進行風險辨識和安全評估﹔

(四)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監控﹔

(五)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

(六)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載明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數量、危害特性、應急措施等內容﹔將危害特性、應急措施告知受重大危險源威脅的周邊單位和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以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進行危險識別、風險評估,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作業人員危險作業資格、條件及其身體、心理狀況符合現場作業要求﹔

(二)確認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確認作業人員掌握危險因素、操作規程、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四)負責現場作業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並組織處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明確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佩戴、使用、保管、報廢等要求以及各崗位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型號,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台賬,如實記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二十四條 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帶班負責人、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置事故隱患,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責令從業人員停止作業或者及時組織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的,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查驗生產經營范圍、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

(二)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告知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三)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四)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在臨街、臨交通道路和公眾聚集場所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宣傳標牌或者搭建的構筑物,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保障過往行人、車輛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舉辦活動期間,保証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在人員聚集時,應當採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員不超過控制數量。

第二十八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配置旅游安全防護設施,並對游客流量、流向作出預測預報,及時採取控制和疏導措施。

高空旅游觀光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按規定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發出警示,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開展疏散演練。

第三十條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第一季度通過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公開上一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主要負責人職責履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評估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從業人員權益保障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年度安全生產報告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報告,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編制。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對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規劃管理的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科學合理確定建設項目選址和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生活區空間布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劃興建建設項目。

在下列區域內已經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予以拆除:

(一)礦山塌陷和礦山開採可能危及周邊安全的區域﹔

(二)輸送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含煤層氣)管道及高壓輸電線路安全距離以內﹔

(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以內。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採取處置措施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証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配備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執法人員隊伍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第三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台,及時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並為舉報者保密。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對舉報者實施報復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建立健全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內容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互聯互通,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信用第三方評定制度,支持、指導、規范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依法開展評價、認証、檢測、檢驗、咨詢、培訓、管理等安全生產服務活動。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第三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誠信制度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及時通報安全生產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和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分級管理,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儲備應急救援物資,組織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四十一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可以與鄰近的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應急救援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檢測及更新,保証正常運轉,並建立相關記錄。

第四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立即啟動相關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關於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的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復,全面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對照責任、權力清單以及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綜合考量履職情況、履職條件、主觀過錯、產生后果、因果關系等因素,確定相關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責編:李欣洋、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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