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積金新規3月1日施行,都有這些不同!

人民網烏魯木齊2月24日電 (楊睿)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為進一步提高新疆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法治化、規范化水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聯合修訂印發了《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規范》《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范》《自治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業務規范》,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四項住房公積金新規有哪些不同?自治區住建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處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繳存更靈活 助力歸集擴面
此次修訂明確了單位應在設立30日內開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在職職工設立賬戶並繳存住房公積金。開戶時限的確定,可有效監督單位,有力推動制度擴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針對繳存單位緩繳等非按時逐月足額繳存的情況,新增“到期后補繳視為正常繳存”的說明,同時刪除“不允許跨月核定”的規定,增加了繳存靈活性,讓繳存困難的企業能夠“歇歇腳,再出發”,同時也有效保障了繳存人合法使用權益。
提取更便民 降低使用門檻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需進行公証的數額由2000元提高至50000元,即賬戶余額(不含利息)小於50000元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做出書面承諾后即可一次性提取,無需公証。解決了死亡提取業務中,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面臨的“提取金額小公証不劃算”的問題,進一步降低了提取成本,方便了群眾辦事。
償還貸款本息提取業務對資金轉入賬戶的規定更加符合實際業務辦理需求,增加了業務辦理的實際操作性。如購買商品住房的提取資金此前為轉入開發商在管理中心備案的售房賬戶中,償還貸款本息的提取資金此前為轉入銀行相應賬戶中,轉入不成功的可轉入申請人銀行賬戶中,修訂后均改為轉入“雙方約定的賬戶”,如租房提取可轉入申請人銀行賬戶中。
貸款更規范 防范資金風險
按照國家近期出台的相關規定,新增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置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業務辦理時限規定,分別應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為發生一年內和商業住房貸款償還期內提出申請,避免虛構住房消費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挪作他用,保障住房公積金互助互惠和專款專用。
借款人購買共有產權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請貸款關於額度計算的相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將共有產權份額沒有明確的按共同共有調整為按份共有,避免借款人產權佔額存在爭議可能造成的業務辦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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