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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12月7日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2年12月31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發布)

2023年02月03日10:22 | 來源: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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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加強事業編制管理,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根據《中央一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試行)》,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自治區各級各類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以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並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自治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黨管機構編制,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工作的各方面全過程﹔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實行“瘦身”和“健身”相結合,嚴控總量、統籌使用、有增有減、動態平衡、保証重點、服務發展﹔堅持改革創新,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要求,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按規定設置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事業編制,是設置崗位、錄(聘)用人員、配備干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核撥人員經費、辦理法人登記等的基本依據。

第二章 管理權限和程序

第五條 各地各部門(含所屬單位,下同)黨委(黨組)必須服從黨中央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嚴格執行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事業單位改革、體制機制、機構、職能、編制和領導職數等規定。

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管理全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縣級以上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分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各級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具體事宜。

第六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主要實行審批制管理,經自治區黨委編委批准的特殊事項可以實行審批管理與備案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和內容,由自治區黨委編辦商有關部門按程序確定。

第七條 各部門(含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黨組(黨委)動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事宜,應與本級機構編制部門充分溝通,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形成具體方案經部門黨組(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后,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各地各部門事業單位的設立、撤銷及機構編制調整,由本級黨委編辦按照“撤一建一”“撤多建少”的方式和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各地相當副縣(處)級以上事業單位的設立、撤銷、更名、加挂牌子及機構規格、領導職數等調整,由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方案,逐級上報自治區黨委編辦辦理﹔相當正(副)科級事業單位的設立、撤銷及機構編制調整,由各地(州、市)黨委編辦辦理。

第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在各部門黨組(黨委)提出申請后,應當對現有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運行、職責任務履行、與事業單位改革政策銜接、事業單位登記規定執行、調整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況進行研究論証。研究論証時應當充分聽取涉及單位、相關方面意見。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事項按規定程序審核審批后,書面批復本級部門黨組(黨委)或下級機構編制部門,並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未經黨中央授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機構設置。堅決制止和整治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等方式干預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行為。

規范性文件、行業規劃等,不得就機構設置、職能配置、編制配備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機構管理事項包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或者撤銷﹔事業單位的名稱、職責任務、類型、規格、隸屬關系等的確定或者調整。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申請設立事業單位,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設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對事業單位名稱、職責任務、規格、類型的建議﹔對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的建議﹔其他與機構編制管理有關的事項。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加挂牌子﹔變更機構名稱、職責任務、類型、規格、隸屬關系等﹔事業單位合並或者分設。

變更事業單位機構事項的申請應當包括變更建議、變更理由。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撤銷申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部門黨組(黨委)決定不再保留﹔原定職責任務已完成或者消失﹔按改革要求轉企改制或者不再保留﹔經批准成立滿兩年未組建或未履行職責任務﹔其他原因不再保留的。

撤銷事業單位的申請應當包括撤銷建議、撤銷理由、撤銷后職責任務和編制核銷或者調整建議。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可以就事業單位的優化重組、布局結構調整等,主動與本級各部門黨組(黨委)協商,提出整合、撤並事業單位的意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體現機構的工作性質和職責任務,並與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名稱相區別。

事業單位一般稱院、校、館、所、台、站、社、團、中心等,原則上不得稱廳、局、委員會、辦公室、公司、集團、協會、學會等。嚴格控制加挂牌子。

事業單位名稱一般不冠“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頭,確需使用的,按程序嚴格審核報批。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機構規格一般不高於本級黨政機關。新設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規格一般不高於機關內設機構。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職責任務是事業單位開展工作的主要依據。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要求,明確事業單位承擔的主要職責。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應區別於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之間對職責劃分和工作銜接有異議的,其主管部門之間應當主動協商,力爭達成一致。協商不一致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分別或者共同提請本級機構編制部門協調。

對職責弱化或特定任務已經完成的事業單位,應及時評估,合理調整。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第十九條 內設機構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置。合理設置業務機構,從嚴控制綜合管理機構。自治區本級機構規格相當縣(處)級及以下的事業單位,一般不設置內設機構。各地機構規格相當副縣(處)級及以上,或者編制較多、工作任務較重的事業單位,可以設置內設機構﹔機構規格相當科級的事業單位,或者規模小、編制少的事業單位,一般不設置內設機構。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經批准設立、變更、撤銷或者合並后,應按規定及時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四章 編制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事業單位的編制管理事項包括人員編制數額、經費形式、領導職數的核定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編制核定應當符合黨中央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應當適應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適應經濟社會水平和財政保障能力,適應事業單位履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編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事業單位職責任務變化,實行動態調整。

按規定開展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評估,加強評估結果應用,作為動態調整依據。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自收自支,根據承擔的職責任務、經費來源等確定或調整。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職數包括行政領導職數和黨組織領導職數。

行政領導職數。事業單位行政領導職數根據編制規模、職責任務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5職。其中,編制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至2職,獨立運行、有“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權、工作任務較重的,核定3職﹔編制數在16名至50名的,核定1至3職﹔編制數在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至4職﹔編制數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至5職。

黨組織領導職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應各核定1名黨組織專職書記和專職副書記職數,黨員行政主要領導人一般應擔任黨組織領導職務。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和行政主要領導由同一人擔任的,一般應核定1名專職副書記職數。

事業單位按規定設置專職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長)的,專職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長)按所在單位領導副職配備,相應核定1名領導職數。

編制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根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其黨政領導副職職數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商有關部門,可適當增加。

事業單位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負責人按相關組織章程規定配備,專業技術性領導職務按有關規定設置,原則上不單獨核定單位領導職數。

國家和自治區對事業單位領導職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職數根據其職責任務、人員編制規模等從嚴核定。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根據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和編制規模變化,統籌平衡核定事業單位領導職數,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 充分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對事業編制使用實行實名管理,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授權和規定程序處理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具體事宜。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約束作用,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推動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落實機構編制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暢通群眾監督渠道。事業單位按照辦事公開要求和保密制度規定,公開有關機構編制信息,接受監督。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按職責處理群眾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和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自治區黨委編辦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楊睿、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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