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旅游市場八類違法行為典型指導案例
近日,全疆啟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並公布旅游市場常見的八類違法行為共14個典型指導案例,幫助廣大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維權意識,教育旅游從業者合法經營,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共同營造健康、文明、舒適的旅游市場環境。
一、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案例1: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車輛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行政處罰案(克拉瑪依市)
2021年6月30日,克拉瑪依區城市管理局昆侖街道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執法人員依法對克拉瑪依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調查取証后發現,2021年6月20日,該旅行社為接待游客選擇的旅游車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后對該旅行社授權委托人及涉案司機進行案件詢問筆錄証實了這一行為。該旅行社違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96元,罰款58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行政處罰案(哈密市)
2021年3月21日,哈密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對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團的市區一日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團隊車輛中的三輛車存在無租車合同、無包車手續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735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公司副總經理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旅行社向導游收取費用
案例3:旅行社向導游收取費用行政處罰案(阿勒泰地區)
根據舉報線索,2021年7月2日,阿勒泰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對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阿勒泰分公司涉嫌向導游收取費用案件立案調查,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4220元並處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烏魯木齊某旅行社向導游收取費用行政處罰案(烏魯木齊市)
2021年8月25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群眾舉報投訴。投訴人導游李某稱,接受旅行社委派帶團,被要求導游墊付團費。經調查,執法人員對於投訴案由不予認定,但該旅行社委派導游李某為2021年7月10日至7月24日江蘇一行18人“天吐喀伊雙庫十四天環游”提供導游服務,以產生房損、給游客退費等名義向導游李某收取費用261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160元,並處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旅行社與旅游者未簽訂合同
案例5:某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行政處罰案件(伊犁霍爾果斯市)
2021年6月13日,霍爾果斯市文旅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在例行檢查時發現,8名游客未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執法人員依法對旅行社進行調查,其無法提供當日開展中哈合作中心景區游覽服務合同,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行為涉嫌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新疆某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行政處罰案(烏魯木齊市)
2021年3月17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市長熱線投訴,投訴人稱報名參加新疆某旅行社的烏魯木齊市至昆明市的旅行團,未按預定日期出發,其多次聯系導游等人員,均未告知具體原因。經查,該社3月15日至3月24日組織吳某等27名游客開展騰沖、芒市、瑞麗、西雙版納10日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47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新疆某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行政處罰案(烏魯木齊市)
2021年3月3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証件后,依法對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對該社提交的資料進行檢查,發現該社組織梁某等12人於2020年9月30至10月4日期間參加赴“喀納斯禾木5日游”旅游活動,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社稱自己實際為地接社,不需要與游客簽訂合同,梁某等12人參加的旅游行程實際由南昌某旅行社組織,經執法人員向南昌市文化旅游執法部門申請協助調查后核實相關証據,該社主張自己為地接社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47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案例8:新疆某戶外探險旅游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行政處罰案(哈密市)
2021年4月4日,哈密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某景區檢查時,發現新疆某戶外探險旅游有限公司組織招徠29名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經查,當事人未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屬於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508.8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於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行政處罰案(烏魯木齊市)
2021年8月10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群眾投訴,投訴人稱參加某旅行社組織“高端親子游”定制項目前往新疆旅游,該旅行團導游無資質,且未按照行程完成全部項目。經調查,當事人於某假冒公司名義,在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組織安排陳某等13人赴新疆旅游,獲取違法所得8738.7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8783.7元,並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旅游合同未載明規定事項
案例10: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行政處罰案。(哈密市)
2021年3月26日,哈密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在依法對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該旅行社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1:新疆某國際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規定事項的行政處罰案(烏魯木齊市)
2021年6月16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投訴,投訴人稱與新疆某國際旅行社簽訂的合同錯誤,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履約。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社組織李某等2人參加南疆北疆18日游的旅游合同中,未載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准等事項,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47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
案例12:某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行政處罰案(喀什地區)
2021年5月3日,自治區督導檢查組移交線索——喀什市某旅行社2名導游涉嫌擅自改變行程安排,帶領游客進入喀什市某玉器店購物。2021年5月6日,地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執法人員依法對喀什市某旅行社、喀什市某玉器店進行檢查。經查,喀什市某旅行社委派導游張某和李某擅自變更行程安排,帶領游客進入喀什市某玉器店購物。喀什市某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指定具體購物場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30000元,停業整頓3天的行政處罰﹔給予導游張某罰款4000元,暫扣導游証30天,導游李某罰款6000元,暫扣導游証30天的行政處罰。
七、旅行社接待不支付費用的旅游團隊
案例13:烏魯木齊市某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行政處罰案(烏魯木齊市)
2021年4月30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微博舉報,稱參加烏魯木齊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風情八日游”活動中遭到導游強迫購物。經查未發現強迫購物的証據,但發現該旅行社2021年4月12至4月19日接待某澳門旅游團時,組團社未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當事人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此案中,旅游者投訴視頻發到了新浪微博網站,觀看次數9.9萬次,被轉發次數184次,點贊475次,評論188次,造成了嚴重網絡輿論,嚴重損害了新疆旅游市場的形象,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當事人同時有不向導游支付導服費、要求導游墊付團費、收取購物場所回扣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隱匿、篡改有關証據,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吊銷許可証的行政處罰。
八、導游收取購物場所回扣
案例14:導游沙某在執業過程中獲取購物場所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行政處罰案(烏魯木齊市)
2021年4月30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收到微博舉報,投訴人稱參加烏魯木齊市某旅行社安排的“西域風情八日游”活動中遭到導游強迫購物。執法人員調查時未發現導游存在強迫購物的違法行為,但發現導游沙某現金方式收取兩處玉器店回扣3174元。當事人沙某獲取購物場所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174元,處罰款8000元,並暫扣導游証15天的行政處罰。(新疆文旅之聲)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