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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施行基金管理

2022年02月25日09:58 | 來源: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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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施行基金管理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聯合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我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保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負責人介紹,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與過去的保証金相比,管理方式更為規范,計提、使用環節更為簡化,綜合考慮礦山企業生產經營的因素。

《辦法》明確,礦山企業在銀行現有對公專用賬戶單獨設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科目,不再單獨繳存土地復墾費。礦山企業應將已退還的保証金轉存為基金,欠繳、緩繳的保証金應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中估算費用提取足額基金,用於已產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

《辦法》指出,基金管理遵循“企業所有、政府監管、確保需求、專款專用”原則,礦山企業每月末按照開採礦種系數、開採方式系數、銷售收入等綜合提取基金。在閉坑前1年提取足額基金,用於礦山范圍內尚未實施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及管護工程等。

《辦法》強調,採礦權人變更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等影響基金提取金額計算的,應當重新計算提取。礦山企業治理恢復的責任和義務不因採礦權滅失而免除﹔礦山企業因違法被吊銷生產經營資質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終止採礦行為的,應當履行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所需資金從礦山企業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礦山企業補齊。

同時,礦山企業拒不履行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布,可就其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王亞芸)

(責編:楊睿、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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