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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判!旅游博主褻瀆烈士墓案終審裁定

韓婷 陳新輝
2022年01月12日10:51 | 來源:人民網-新疆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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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新疆和田地區皮山縣賽圖拉鎮康西瓦烈士陵園內,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后,又到陳祥榕烈士墓前,滿臉嬉笑腳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槍”狀對著烈士墓碑再次擺拍。

2021年11月10日,皮山縣人民法院對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及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向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告人李某不服,於2021年11月22日上訴至和田地區中級法院。12月29日,和田地區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一審庭審現場。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供圖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內容客觀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証。上訴人李某為了博眼球,用不雅手勢和不敬姿勢擺拍並將照片上傳網絡,在其好友善意提醒上傳此類照片不當后刪除又再次上傳,致使不雅照片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犯罪的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嚴重。一審法院對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以及在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判決均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定罪准確,量刑適當。

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英雄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舋。此案依法公開審判對全社會有著重要的教育意義,英烈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精神內核,任何人不得歪曲、侮辱、丑化、褻瀆英雄事跡和精神,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違法行為必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部三級高級檢察官高潮說。

(責編:陳新輝、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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