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三評“社會性死亡”之三:我們的擔當!

行遠

2020年12月02日11:16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原標題:人民網三評“社會性死亡”之三:我們的擔當!

網民敢於爆料、勇於發聲,一方面體現了公眾維權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說明互聯網給了更多人表達訴求的可能。但是,頻繁出現的爆料翻車和網絡暴力一再提醒我們,輿論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

在各類網絡圍觀事件中,從輿論監督到輿論審判往往隻有一步之遙。一旦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邊界,很可能就會侵犯到他人合法權益,最終受到法律的懲罰。

不久前,廣受關注的偽造血衣誣陷老師體罰的廣州媽媽被判刑。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被告人劉某以尋舋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9月份,羅某發布了警方對“梁穎指控強奸案”不予立案的通知書,表示后續對梁穎的民事名譽侵權訴訟還在正常進行。在此前的江歌案中,網民譚某惡意發帖攻擊江母,最后以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這些判例昭示:越過紅線,法律絕不會姑息。

自由從來都不是沒有邊界,網絡空間亦然。作為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把目光拉回到一起起“社會性死亡”事件中,對爆料者來說,可以借助輿論的力量表達合理訴求,但不能煽動輿論,以事實為依據,不夸大其詞、不泄露隱私應是底線﹔對圍觀者來說,在進行道德評判之前,理性圍觀、謹慎發聲尤為重要,不泄憤帶節奏、不站隊傳謠言是前提。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這將為制止“社會性死亡”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近年來,從國家網信辦先后推出的“微信十條”“賬號十條”“約談十條”等系列管理規定,到2019年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從“淨網”“劍網”等專項行動,到為期2個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網絡環境專項整治……國家相關部門採取的一系列互聯網治理組合拳,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一些標志性的互聯網事件屢屢出現,一次又一次引發關於“社會性死亡”的討論,無疑是在提醒我們——網絡傳播手段不斷發展,輿論形態也在不斷變化,引導網絡輿論良性發展仍然任重道遠。

實現這樣的目標,需要各方形成合力。國家應從法律層面施以重拳,特別是要加強對個人信息泄露的懲處﹔監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平台內容生態建設的指導和督促,為在網絡空間激濁揚清保駕護航﹔各輿論傳播平台應充分履行自己的主體責任,對引爆網絡的輿論熱點保持冷靜,對那些看熱鬧不嫌事大、“助紂為虐”的營銷號,要根據平台管理規定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身處網絡空間,我們需要的是陽光充盈的“數字化生存”,沒有人希望目睹更多冰冷徹骨的“社會性死亡”。作為網絡空間一員的我們,尤其要從我做起,理性上網,理性對話,為構建清朗的網絡空間集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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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睿、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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