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新疆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疫情期間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0年03月15日12:22  來源:人民網-新疆頻道
 

人民網烏魯木齊3月15日電 隨著“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來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強監管、優服務、解難題、精准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專項行動開展以來,要求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市場監管領域的執法力度,查辦了一批包括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規交易、哄抬價格、價格欺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未明碼標價、超范圍經營、非法制售口罩、消毒用品等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有效維護了市場秩序。現公布全區第四批疫情防控違法典型案例,提醒廣大經營者以反面案例為戒,誠信守法經營,嚴格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提醒廣大消費者,進一步提升消費維權意識,選擇正規、合法渠道和平台消費,莫要被不法商家的虛假宣傳忽悠,莫要貪圖小便宜。

案例1:2月7日,庫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烏恰鎮警務室警提供的線索后,立即與庫車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執法人員對市區陽光大廈西側的吾斯曼艾合買提調料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一批野生動物制品70余件,其中重點涉案物品為27個鵝喉羚角、1個北山羊角、1個完整藏羚羊頭部標本、1個藏羚羊角、4段馬鹿鹿茸,疑似世界瀕危品種(暹羅鱷)6件。經調查,該店未取得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証,出售的物品多是從四川、廣州、青島、烏魯木齊等地收購。庫車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該店實施了查封,並查扣涉案物品。因該案查扣的野生動物部分屬於世界瀕危品種,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目前,該案已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案例2:2月4日,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中接線索舉報稱:有人在朋友圈發布有30噸消毒液銷售的信息。執法人員於當日部署開展緊急核查,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84消毒液在銷售,30噸消毒液正在途中,可以2萬元/噸進行先行預訂。因案值數額(60萬元)較大,同時為了加大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快查快打力度,達到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執法人員將該線索信息移交地區公安局。2月6日,阿克蘇地區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某。經調查,疫情防控期間,趙某為牟取暴利,借助阿克蘇地區慈善總會在阿克蘇市鳳泉廣場舉辦消毒液免費發放和捐贈活動為契機,謊稱自己擁有兩家大公司且用量過大為由,從慈善總會以2600元的價格購入13桶(1300公斤,每公斤2元)以及以750元的價格購入18個空桶。趙某將購買的消毒液加水稀釋分裝后,加入到阿克蘇市“物業交流群”,並在該微信群中聲稱自己銷售消毒液,銷售價格為20元/公斤。物業公司看到此廣告信息發布紛紛訂購,趙某隨后將分裝消毒液配送給了阿克蘇市26家物業公司,從中非法獲利23000余元。目前,趙某以非法經營罪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3:2月9日,阿勒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阿勒泰市百樂佳商行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共計13000隻,該批口罩無法提供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也無法提供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及發票等証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經生產廠家鑒定確認該批口罩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阿勒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該商行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的飄安牌及3M牌口罩並處以罰款17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2月4日,阿勒泰地區布爾津縣市場監管局接國家局“12315”平台轉辦投訴,稱該投訴人於1月24日在布爾津縣某大藥房用120元購買了4隻朝美牌,型號為新2002-M的防護口罩,懷疑其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在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對涉案藥店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藥房1月24日以5元/支購進該防護口罩,在銷售過程中先是以12元/支進行銷售,隨著疫情控制的需求,防護口罩成為稀缺物資,該大藥房見狀后隨即漲至30元/支進行銷售,漲幅率達到150%。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第(三)項之規定,布爾津縣市場監管局對該藥房哄抬物價的行為處以9750元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17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3月9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執法人員對克拉瑪依區日向臻五金機電經銷部涉嫌銷售假冒一次性醫用口罩的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量大之際,非法售賣假冒一次性醫用口罩1460個,該店銷售的口罩標注是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醫用口罩,包裝袋上有注冊証編號,內有合格証。在檢查過程中,通過比對產品外觀初步鑒定為假冒一次性醫用口罩,並且該店未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証,涉嫌非法經營銷售醫療器械用品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對未銷售的340個一次性醫用口罩進行了扣押。目前,此案正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6:1月27日至1月31日期間,博樂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多起12315投訴,反映博樂市美啦家居生活館(紅星路49號)銷售N90口罩涉嫌價格及質量問題。經查,該店銷售的N90口罩,在產品外包裝上未標注廠名廠址、產品標識、產品質量合格証等內容。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口罩無合法進貨票據,產品外包裝上無廠名廠址、產品標識和產品質量合格証,貨值金額154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商品的行為。博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立即改正,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1月31日,博州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博樂市華順元商貿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華順元超市內涉嫌銷售的84消毒液大幅抬高價格且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於立即組織人員於當日開展調查,經查,1月30日、1月31日,當事人以350元/桶的價格購進84消毒液4桶(25公斤/桶)。購進后,當事人在其經營的華順元超市內不標明價格且大幅提價306%對外銷售,查獲時,當事人分別以2元/50毫升、50元/公斤不等的價格對外售出1桶,銷售金額1071元,獲取違法所得657.27元,本案涉案金額107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且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博州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657.27元並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2月25日,昌吉市市場監管局接12315消費者舉報,稱新疆惠生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七十一分店銷售的“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遠高於市場價。執法人員對該藥店進行了檢查,現場未發現KN95型口罩。經查,當事人於1月25日從烏魯木齊市西北路金都批發市場內一家醫療器械的店內購進了10個“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2瓶500毫升裝“艾迪邇”75% 消毒酒精,口罩進貨價15元/個﹔消毒酒精進貨價7.5元/瓶。現金支付165元,無進貨票。之后,當事人便在其經營的新疆惠生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七十一分店內進行銷售。至2月24日被我局執法人員依法查獲時,當事人已銷售 “朝美”牌KN95型(6005-3)口罩3個,賣出價是38元/個,進貨價15元/個,購銷差價率60.5%﹔銷售“艾迪邇”75%消毒酒精1瓶,賣出價是10元/瓶,進貨價7.5元/瓶。當事人銷售上述口罩、消毒酒精未開票,也無銷售記錄,剩余的7個口罩、1瓶消毒酒精分發給員工自用。由於當事人購進貨物未索取票據,不能証明這些口罩、消毒酒精為其合法取得,不能証明其購進成本,口罩15元/個、消毒酒精7.5元�瓶的進貨價為當事人口述虛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 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9:2月5日,喀什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反映,對喀什市邁尊文體百貨商行涉嫌銷售假冒口罩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於1月24日從曙光國際市場一玻璃膠店主處購得單品標識為“生產企業:新鄉市華康衛材有限公司,生產地址:河南省長垣縣丁欒鎮開發區”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進行銷售。經鑒定,該批口罩非標識生產商生產,外包裝上的廠名、廠址均為假冒,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喀什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整改、沒收庫存涉案產品並處罰款677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10:2月17日,喀什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喀什億家超市有限公司環疆分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精品葫蘆瓜”“湖北帶葉臍橙”“紅心柚”“康師傅冰紅茶”等39種商品在同一交易場所、同一商品使用兩種不同價格,通過使應售價格與實售價格不一致的手段以低價招攬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喀什地區市場監管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整改並處罰沒款16848.9元。

案例11:2月1日,喀什地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對喀什淑霞早晚藥店藥房涉嫌經營未經注冊二類醫療器械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12月27日變更注冊企業信息以來,在未取得醫療器械備案憑証的情況下擅自購進二類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且無法提供涉案產品注冊証、檢驗報告等合格証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喀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向當事人作出處沒收庫存涉案產品及8.43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12:2月10日,喀什地區市場監管局在依據案件線索,對喀什市定新百貨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從烏魯木齊市先后購進了一次性醫用口罩和3M口罩加價120%-525%進行銷售,口罩均已銷售完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喀什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7562元並處罰款45372元的行政處罰。 

(責編:吐孫那衣·艾先、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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